【必備】借款合同八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借款合同 篇1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丙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乙方因甲方借款,丙方愿意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則與甲方無關。
二、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萬元整(小寫:¥ 元)。乙方指定的收款帳戶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號: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以甲方實際出借
款項之日起算,乙方應另行出具收條)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未還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四、還款方式
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交給乙方。
甲方指定的還款賬戶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
賬號: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金額計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為,利息按月結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還款付息,則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額的每月萬分之八加收違約金。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該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1、借款方自愿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2、丙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自乙方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逾期還款的
違約金或賠償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八、逾期還款的處理:
乙方如逾期還款,除應承擔甲方實現債權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外,還應按如下方式賠償甲方損失:逾期還款期限在30日以內的部分,按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2‰)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點五(2.5‰)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
前款約定的損失賠償比例,系各方綜合各種因素確定。在主張該違約金時,甲方無須對其損失另行舉證,同時雙方均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調整請求權。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對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項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書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預留的地址發送,如有地址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書面通知以發送之日起三日屆滿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連帶保證人:
簽訂約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2
借款人(全稱):安福縣天錦食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安福縣工業園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系電話及傳真:
貸款人(全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福縣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腦及傳真: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借、貸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
第二條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小寫rmb)。(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貸雙方辦理的貸款憑證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提款時借款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準。借款憑證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條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5.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年利率,利率為下列第
5.1.1 %。
5.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定執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
5.2.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3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罰息計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5.3.2 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項約定執行:
5.4.1 不調整。
5.4.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貸款人按二者中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5.6計息結息
5.6.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實際用款天數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不計收)復利,計收復利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5.6.3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時,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6.4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規定并應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按照調整后的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計算相應的利息、罰息,無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時,應當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6.1.1 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6.1.2 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有擔保的,則本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的擔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6.1.3 本發生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
6.1.4 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辦理借款的其他相關材料。
6.2 借款人提款計劃如下: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條6.2款約定提款的,應當提前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遲日提款。
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項的,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提款日前.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條還款
7.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金:
7.1.1 購貸銷還,但最后一次還款時間不遲于本合同約定的到期日。
7.1.2 還款計劃如下:
7.2 除本條7.1.1項約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歸還本金的,應當于擬提前還款目前1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歸還部分本金的,應當按照還款計劃的相反順序還款。
7.3 借款人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是或還本日前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備是當期應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權貸款人于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次日或還本日從其賬戶上直接劃收。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方式為下列第項: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擔保方式。擔保合同另行簽訂,擔保合同編號為:。
第九條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9.1 有權向貸款人了解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貸款人規定的條件下,有權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展期。
9.4 有權要求貸款人對其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法律法規別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5 保證其在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貸款人要求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的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物資庫存、財務情況、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9.7 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發生名稱、法人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經營范圍、隸屬關系、公司章程修改、內部機構的重大調整等事項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9.10 借款人與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關聯購銷合同、租賃、原料供應、資金往來等),或其關聯方關系發生變更,或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嚴重危機,借款人應當于上述情況發生后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分產、合并、合資、減資、股權變動、資產轉讓或處分、對外重大投資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應當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否則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為。
9.12 借款人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其他對其經營或財產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刑事、行政處罰等情形,或發生其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接管,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借款人應當于上述情況發生后3日內書面通知借款人,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采取確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按期足額償還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如發生停產、歇業、申請停業整頓、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被申請解散等情形,借款人應當于上述情況發生后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保證按照貸款人的書面要求歸還借款本息,或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債權促使措施。
9.14 本合同下借款采用擔保方式的,如提保發生了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經貸人書面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擔保。
9.15 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第十條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10.1 有權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貸款的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
10.2 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借款人應當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借款人其他應付費用。
10.3 對借款人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10.4 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10.5 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改變名稱、住所、通訊地址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貸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取借款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貸款人支付遲延違約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供借款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遲延違約金。
11.4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
11.5 貸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借款人有權限期清償,有權直接從借款人在借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上直接劃收所欠貸款利息,同時對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6 貸款人未按期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都解除合同,并有權對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從違約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繼續發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罰息利息按日計收違約金:
11.7.1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貸款審查材料,或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的;
11.7.2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6款約定;
11.7.3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8款約定,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7.4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9款約定;
11.7.5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0款約定,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1.7.6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1款約定,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1.7.7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2款約定,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導致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11.8 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采用擔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的擔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12.2 借款人對不能按期歸還的借款,需要辦理展期的,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前20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若貸款有擔保的,借款人應當同時提供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意見或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12.3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賠償損失:
12.3.1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3款約定;
12.3.2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4款約定;
12.3.3 連續個月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4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借、貸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13.1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3.1.1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3.1.2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3.2 在訴訟或仲裁期,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四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略
第十五條附則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貸款人之間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到訪 。貸款人給借款人的任何電傳、電報一經發出,郵政信函一送交郵局,即視為已送達至借款人。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個提款日、還款日為非法定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法定工作日。
15.4 本合同一式借款人份、貸款人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借款合同 篇3
典權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和出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當事人簽訂金錢借貸典權設定契約書,內容如下:
第一條 貸主____________(甲方)以下列條件借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如數收到。
第二條 本件借款還債期訂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不得請求本件借款的利息。
第四條 本件借款償還地以甲方當時所居地為主。
第五條 乙方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所有下列不動產辦理典權設定登記予甲方。
記: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物門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構造: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地面層 _________平方米;二層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不動產所附帶的______、______、______等皆保持現狀。
第六條 甲方可按原狀使用前條不動產,從而獲取利益,然需負擔前條不動產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稅賦。
第七條 本件不動產典權存續期限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契約書正本兩份,經簽名蓋章后各執一份為憑。
注:不動產典權存續期限不超過三十年
典權人(簽字):_______ 出典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應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經過平等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為固定資產貸款,貸款的具體用途必須是借、貸雙方確認的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的項目。此貸款項下的資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條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大寫)。
第三條貸款用途
此筆貸款用于借款方經_________(批準單位)_________號文批準的_________項目。上述的有關批準文件應作為此貸款合同的附屬文件交貸款方存檔備查。此筆貸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貸款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項目上使用。
第四條貸款期限
自貸款方第一筆撥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還清本息之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_________年)。
第五條起息日與到期日
起息日:本貸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資金自貸款方帳戶劃出之日為該筆資金的起息日,自該日起對劃出的資金開始計息。
到期日:本貸款合同項下的到期日為借款方將償付資金匯至貸款方帳戶之日。如借款方在規定的到期日未能將規定償付的金額劃至貸款方帳戶,則按逾期處理,借款方應按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條利率與計息結算
1.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遇_________銀行調整利率或變更計息辦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貸款上述利率或計息辦法亦作相應調整,并以貸款方通知為準。
2.計息結算:利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每_________個月結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為固定結算日。借款方在結算日應償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劃至貸款方帳戶,則貸款方自將未償部分金額轉入本金復利計算。
第七條費用
1.手續費:本合同規定貸款方將向借款方收取貸款手續費。手續費率為本合同貸款總額的_________%;貸款手續費借款方應于第_________個計息結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與該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諾費:貸款方有權在提款期內向借款方收取承諾費。承諾費費率為年率_________;承諾費起算日為_________,并在_________日計收。計費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未提金額和實際未提天數計收承諾費。承諾費由貸款方主動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3.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_________%向貸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凡因簽訂與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第八條計息寬限期
本合同規定該筆貸款每筆發生額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個月的計息寬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個月不支付利息。寬限期內利率不變,但遇結息日時不復利計算。寬限期結束后自第_________個月開始正常計息,如該月有固定結算日,則自起息日起至該固定結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該日支付;如該月無固定結算日,則該月的_________日定為寬限期后的第一個結算日,結算方法與固定結算日相同。
第九條固定資產保險
該固定資產貸款項下形成的固定資產由借款方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無論是人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資產滅失或損壞,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貸款方支付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第十條貸款的撥付和作用
貸款方在本合同規定的用途和金額內,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的用款計劃,逐筆核貸,供給資金。借款方須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電報(加注雙方確定的編碼)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憑條)方式通知貸款方用款的具體日期、金額。貸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額將款項以電匯方式劃撥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開立的人民幣第_________號帳戶內。借款方須在發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時即將簽字、蓋章的貸款借據寄貸款方。
借款方須按用款計劃用款。如延遲用款,除須于該次計劃用款日前_________書面通知貸款方外,借款方將對延遲用款金額部分自延遲之日起,按實際延遲天數,收取本貸款利率之50%的承擔費。如延遲天數超過_________天,貸款方有權終止貸款,并保留立即對已貸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權。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須于該次提前用款日前二個月書面通知貸款方,經貸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則貸款方因資金不便、不能適時供應資金之責任,由借款方自負。如因國家計劃或政策變化等因素使貸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計劃供應資金,貸款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借款合同 篇5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單位:
借款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銀行(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__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請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規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約定為________年________個月,即從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為:
日期
金額
年 月 日
萬元年 月 日萬元年 月 日萬元年 月 日萬元
三、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________‰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分罰收利息________%;超儲、積壓設備、材料占用的貸款,加收利息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四、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日期
金額
年 月 日萬元年 月 日萬元年 月 日萬元年 月 日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后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賬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六、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并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
八、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并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貸款銀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擔保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6
農信借字( )第 號
貸款人:
借款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
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額 (大寫)
(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月日止。 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略)
(五)貸款利率:
(六)還款方式:
第二條 借款人承諾:
(一)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二)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攘自改變借款用途;
(三)向貸款人按月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珍、損益珍及所有開戶行、賬號等資料;
(四)接受貸款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五)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并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六)法定人代表人變更、法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及注冊資金發生變動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
(七)因實行承包、租憑、聯營、股份制造、分立、被兼并(合并)、產權有償轉讓、對外投資等體制變更時必須提前通知貸款人并落實還款措施。
第三條 貸款人承諾
(一)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
(二)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費用;
(三)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
第四條 借款方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方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簽訂展期協議后,方可延長還款期限,但貸款利率要按累計期限檔次確定。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又獲準展期,從逾期之日起利率萬分之 計收利息;
2、 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貸款人對借款人款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3、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按擠占挪用處理,此期間對擠占挪用部分按日利率萬分之 計收利息。
4、違反本合同第二條(二)至(七)項,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款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尚款到期的貸款。
(二)貸款人違約:
1、貸款人不能按期、按額向借款人提供資金時,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處以日利率萬分之 的違約金;
2、違反第三條(二)項時借款人有權拒絕,違反第(三)項時,可向人民銀行投訴;
第六第 貸款到期收回貸款或依照本合同條五條提前收回貸款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第七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
1、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決。
2、提交滄州仲裁委員會促裁解決。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貸款人各待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起生效。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借款合同 篇7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銀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建筑流動資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行,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_____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____‰,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息為月息_______‰,逾期還款的加計利息_________%,挪用貸款的,對挪用部分加收罰息_________%。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借款方的擔保人是_________,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_________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方、貸款方、保證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執1份。
借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蓋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8
“打架”的最高法公報案例——以買賣合同
擔保借貸合同的效力分析
20xx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登載了“朱俊芳與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有分析認為,該案通過“以房抵債”協議的特殊約定,規避物權法對“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認可。但是,針對幾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關系,最高法機關刊《人民司法》20xx年第16期引用的“廣西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偉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
一、案情簡介與裁判摘要
1、有效:最高法公報(20xx)民提字第344號判決(以下稱“判決一”)
20xx年1月25日,朱俊芳與嘉和泰公司簽訂14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購買14套目標商鋪,并于同日辦理了銷售備案登記手續,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應銷售不動產發 票。
20xx年1月26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萬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將其開發的目標商鋪抵押給朱俊芳,抵押的方式為“和朱俊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手續,開具發 票”,“如到期償還借款,則將抵押手
續(合同、發 票、收據)退回,到期不能償還,將以該抵押物抵頂借款,雙方互不支付對方任何款項。”
該借款到期后未能償還,朱俊芳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借款協議”約定將到期不還的借款作為給付的房款,實際上是為已簽訂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加了解除條件,該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應受保護,支持原告的訴請。抗訴機關與原再審法院認為,雙方形成的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內容,合同中“到期不能還款用抵押物抵頂借款,雙方之間互不再支付對方任何款項”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最高法認為:當事人實際上是先后設立商品房買賣和民間借貸兩個法律關系,兩份協議屬并立又有聯系,即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為之后的借款協議所借款項提供擔保,同時,借款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附設了解除條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的,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兩份協議沒有約定,借款到期不能償還,朱俊芳直接通過前述的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而必須通過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實現;而通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設定解除條件,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兩份合同均應有效。
2、無效:(20xx)民提字第135號判決(以下稱判決二)
20xx年6月27日,楊偉鵬與嘉美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53間商品房,并約定了過戶、違約責任等問題。次日,雙方于房屋登記部門對合同辦理了備案登記。楊偉鵬向嘉美公司支付340萬元并收取61萬利息。后楊偉鵬訴請確認該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辯稱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而是民間借貸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是民間借貸中的擔保環節。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訴請。
最高法再審認為:結合雙方簽訂該合同的具體情況、楊偉鵬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原件、不能說明支付款項性質等事實,應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關系。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登記的行為為非典型擔保方式。既然屬于擔保,就應適用物權法有關禁止流押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債權人實現擔保債權時,對設定的擔保財產,應當以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受償。最終最高法駁回了楊偉鵬要求交付的訴訟請求。
二、爭議的實質與搖擺的司法觀點
首先,兩份結論相反的判決的爭議實質在于:《物權法》第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即所謂的“禁止流押(質)”和生活經驗里的“作死”。實踐中,一般處于優勢地位的抵(質)押權人,為了避免物權法對流押的禁止性規定,會采取某些變通的做法。兩份判決里通過另一份買賣合同擔保借款合同,其與標準意義的“流押(質)”的區別在于:債權人并非約定
債務到期不能償還時直接發生物權變動行為(取得所有權),而是約定債務不能償還時發生其他的原因行為(如本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他的原因行為不是取得物權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話解釋,錢如果還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雖然這份新合同可以讓我拿走你的房子。
其次,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擔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產開發融資中并不少見,學者如楊立新教授稱之為“后讓與擔保”。判決一關注債務未能履行時,債權人并不能直接獲得物的所有權,只是依據合同取得債權,物權效力的發生與否依賴于合同履行情況,故不屬于流押(質)條款,并獨辟蹊徑地從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釋;判決二強調“禁止流押(質)”是物權法的原則性規定,對非典型擔保亦應適用,該做法變相實現了流押,自應認定為無效。
作為統一裁判尺度標桿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實務工作者“小鬼遭殃”。雖然判決一為最高法公報案例,但判決二亦為《人民司法》、《民事審判與指導》等權威刊物刊載,且做出時間晚于判決一(20xx年做出),合議庭成員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張勇健法官與民一庭審判長韓玫法官,亦具有相當權威性。兩份具參考價值的判決相互矛盾,應如何把握其中的裁判規則?
三、以房屋買賣合同擔保借貸合同應無效
1、非典型擔保的擔保物。
兩份判決的交易模式在實踐中沒有統一的稱呼,但兩份判決都承認商品房買賣合同實際上是借款協議的擔保(“雙方當事人實際是用之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之后簽訂的《借款協議》提供擔保”,見判決一)。
首先,以另一份合同為債權提供擔保,無疑不屬于“成文法有明確規定、法律適用清晰、擔保效力易于確定、擔保權利義務穩定”的典型擔保方式。厘清這種非典型擔保的擔保物和擔保作用如何實現,是必須的。
其次,回顧最高法判決一,其之所以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是“流押(質)協議”,潛藏的法理實際上是將擔保的標的物視為合同債權——因為擔保物是債權,債務到期并不直接變動物權,而是獲得對債務人的合同債權,這種非典型擔保并非以物權為擔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慮流押禁止。
然而,從實質上看,對借貸合同發生擔保作用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不是該合同的債權。楊立新教授將這種所謂的“后讓與擔保”發生擔保作用的鏈條概括為“行使買賣合同債權——交付買賣標的物即房屋——房屋價值抵償債務——消滅借貸債務”(判決一中“將以該抵押物抵頂借款,雙方互不支付對方任何款項”反映了這一點),可見實質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擔保作用的不是債權,而是債權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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