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時間:2021-04-15 15:04:12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勞動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勞動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性 別:

            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勞動合同(填“有固定/無固定”中一項)本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報酬。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甲方應當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____元。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共8頁,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一、直接送達

            根據員工的戶籍地址和現住址直接去員工家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有兩人以上一同前往,一人為人事人員,一人可以是工會或其他部門員工,送達員工并要求簽收。萬一員工本人不在家,也可以請員工同住的成人直系親屬簽收有效,這個辦法適用于員工住址較近的情況。

            二、郵寄送達

            通過郵政寄送掛號信,在掛號信的封面或存根欄必須寫上送達的內容是什么,不然今后收信人會以不知道信中是什么內容沒看或扔掉等理由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另外,在掛號信寄出一段時間后,還需要到郵局去確認信件是否送達,郵局會給予正式的反饋,如果地址有誤退回,再做其他辦法。

            三、留置送達

            當第1點談到如果直接送達沒有人接收,家中無人,可以請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或轄區派出所民警陪同一起到員工家門口,將信件內容塞入員工家中,并請社區、民警簽字佐證以送達

            四、公告送達

            如果找不到員工本人,可以采取登報的方式。其實,采用這種方法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的,那就是只有在前述幾種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才能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而不能一開始就采取登報公告處理,因為你在此之前沒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而只是廣而告之。公告送達要注意選擇的媒體,要選取在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

            五、請公證處的人公正送達

            這種方法代價太高了,把公證處的人請來作證,證明我們已經將文書送達員工。

            用人單位單方勞動合同解除時,向勞動者送達勞動合同解除的通知和相關證明,屬于法律規定的義務。在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在涉及送達問題的不當處理,導致送達出現瑕疵。由此引發的勞動糾紛案件,因為送達的不合適,導致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反而是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重建勞動關系新格局意義極為重大,其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應該在了解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于即將踏入職場的我們,務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識。老師利用課堂時間帶領我們學習其中最精華部分,我將我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幾點心得寫出來,大家共同從中學習受益。

            在應聘過程中,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真實的信息,但并不意味著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全面了解求職者的情況是自己的權利而侵犯勞動者的隱私。為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初入某個工作單位,單位都會要求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且雙方都滿意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有些用人單位無休止的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克扣試用期的工資,無緣無故解雇試用期的勞動者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同時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合同法還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

            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但是在這里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誤解,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或裁或訴。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都可以成為終局裁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樣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每一位勞動者以及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的法律,只有對其中的一些條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免受傷害。

          勞動合同 篇4

            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

            乙方(姓名):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與乙方建立勞動關系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雙方合同期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為試用期,試用期為個月。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將向乙方說明理由后解除勞動合同,所謂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偽造學歷、證書與工作經歷的;

            2、個人簡歷、求職登記表中所含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3、體檢未通過、乙方的用工手續不完備;

            4、乙方在試用期內請假次數超過5天或者遲到早退超過4次

            5、患有傳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嚴重疾病的;

            6、隱瞞病史或工作經歷的;

            7、不能按照崗位職責(職位描述)完成相應的工作要求的;

            8、拒絕接受領導交辦的任務的;

            9、有任何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制定的行為的;

            10、其他不符合崗位要求的情形,諸如:態度粗暴、待人接物沒有禮貌、行為舉止令人感到不適。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無須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任何一方都無需提前通知對方,該終止期已經視為雙方彼此明確的內容。如甲乙雙方欲續訂勞動合同,應在本合同到期一月前,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后的勞動合同條款可以完全或者部分與本合同不一致,以雙方續簽后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為準。

            甲方根據公司工作經營情況,安排乙方在(地點)到部門擔任工作。

            二、工資及福利待遇

            乙方基本工資依據職位和崗位等級標準支付,正式錄用后每月基本工資為元,試用期工資為元,每年依工作表現調整。

            乙方承諾保險由自己購買,甲方不得再行支付乙方保險費用。

            甲方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和乙方的個人表現和業績發放獎金,獎金的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績效來確定。

            三、甲方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并逐步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將通過民主程序并告知乙方,甲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根據乙方工作表現實施獎勵和處罰。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對乙方進行考核,根據能力和工作表現等安排調整乙方工作,保障乙方工作的權利和義務。甲方可視經濟效益和乙方的技術水平、業務熟練程度、勞動效率、工作績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勞動報酬。

            四、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

            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善離職守。按時保質完成甲方指派的合理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保守甲方的業務、技術及有關文件的秘密,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范圍相似的任何第二職業。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加班和出差并享受相應的加班費、調休或者出差補貼。

            五、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無須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的情形: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諸如: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諸如: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乙方同時在其他地方兼職,對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過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甲方協商一致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4)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甲方。

          勞動合同 篇5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使用)

            甲 方: 北京盛世匯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甲方 北京盛世匯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石崇陽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82號金長安大廈B2座1505室

            第二條 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街道(鄉鎮)

            第三條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為

            第六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15日。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

            第七條 甲方應當按照北京市工傷保險的規定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職業培訓,并為乙方提供以下勞動條件:

            第九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條 甲乙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條法律所體現的,是民法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即:因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利的,該方有權請求變更或終止履行合同。

            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向勞動者作出書面通知。未提前作出書面通知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因對“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實問題持有不同意見,而引發勞動爭議。為此,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對40條的適用條件作了規定和說明。

            在《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釋為: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用人單位對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負有舉證責任,且應以勞動合同或工作考核標準作為證明依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受相應法律后果。

            至于“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則屬于一種彈性描述,目的是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應對一些特殊情況。該項的適用不能違背情勢變更原則。同時該項所述的“客觀情況”,除不包括40條1、2項所舉情況外,也不包括勞動合同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中規定的幾種情況,以及合同法第33、34條中所列舉的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或者企業合并、分立等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注意第40條的使用條件。在不滿足上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主張無過失性辭退,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7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條件等等,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也很廣泛,主要有《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勞動合同糾紛的五種處理方法

            勞動合同糾紛有多種,其中包括因訂立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變更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等。處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勞動糾紛,有各自不同的具體要求。

            一、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③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三、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五、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勞動合同 篇8

            職工姓名:(基本信息)

            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______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__________法人代表與________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及使用期限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月。

            (二)使用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第二條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一)本企業實行____小時工作制和______休制。

            (二)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企業可以組織加班加點,并支付合理加班費。

            (三)____________________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_______等防護措施,并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四)本企業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第三條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企業的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二)企業的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四條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一)職工的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二)職工的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第五條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一)轉正后工資: 元。試用期間,工資按照轉正后工資的百分之___支付。

            (二)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結合我企業實際情況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一).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2.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4.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5.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2.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六)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2.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3.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4.經批準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5.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七)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2.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第六條其他

            (一)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對廠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三)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簽字或蓋章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單位:(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職工:(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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