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時間:2024-09-27 15:20:44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勞動合同范文合集10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勞動合同范文合集10篇

          勞動合同 篇1

            正規勞動合同書

            編號

            姓名

            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颖荆

            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須 知

            一、本勞動合同樣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正規勞動合同書。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勞動合同應當用鋼筆或毛筆認真填寫。有約定事項的,經審查備案編號,雙方簽字蓋章,以活頁形式插入。勞動合同內容不得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四、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或者勞動合同期滿需續訂的,應將簽訂的相關“協議書”附后。

            甲方(用人單位)簡明情況

            名稱

            地址

            所有制性質 法定代表人

            備注

            乙方(勞動者)簡明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職稱或技術等級 技術專長

            住址

            本人簡歷(包括主要學歷) 年 月至 年 月 在何處任何職(工種)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 等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預計至 年 月 日止,合同范本《正規勞動合同書》。工作任務完成經甲方驗收后,則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為 ,工作地點為 ,因生產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崗位(工種)以及工作地點。

            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三條 甲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乙方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權益,遵守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本崗位的職責范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乙方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愛護生產工具和設備,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或勞動定額。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為乙方提供本職工作所必需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六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對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條 甲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及國家

          勞動合同 篇2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如果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工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負舉證責任。然而,何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難度,導致員工確實有錯,但公司仍需賠償。 應對:

            1、規章制度制定必須合法。包括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經過公示、員工知悉的規章制度,并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界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2、以此為由解雇員工舉證責任在于公司方。在司法實踐中,企業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確鑿證據的。因此,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有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充分證據,否則敗訴風險極大。

            3、處罰必須按照程序。比如,規章制度中規定,對于第一次違紀行為,實行“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如果在員工第一次違紀時沒有經過“書面警告”程序,就不能在員工第二次違紀時“解除勞動合同”。

            有哪些法規涉及房屋租賃的違約金問題

            房屋租賃在現在的城市中是很普遍的一種現象。大多數進城務工的都會選擇在城市租房子。由此產生的糾紛也不少。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有違約金問題、不按時交納房租等。本文就房屋租賃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在房屋租賃關系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取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合同中沒有就違約金進行約定,那么違約金就是違約方造成損失的數額。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你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了。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實際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總結: 你直接去法院起訴即可,需要準備的是你的租房合同,搬走需要的費用及其他損失證明即可。

          勞動合同 篇3

            一、關于調崗

            1.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即:變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除第1項中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調整工作崗位。否則屬于違法。

            二、關于降薪

            1.單方變更

           。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按照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3)采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在約定范圍內進行調整

           。4)其他情況的單方變更

            2. 協商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即: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除第1項中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降薪。否則屬于違法。

            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即:除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

            四、關于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即:如果勞動合同是到期終止、公司破產或者解散,用人單位也應支付你自20xx年1月以后在其公司每工作滿一年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五、關于待崗

            1.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3、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4.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5、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規定:“經濟困難的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確有困難,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1)《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關于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企業主管部門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資金,銀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貸款,共同保證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的穩定’;(3)《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

            業發給生活費!

            六、關于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七、關于年休假

            1.《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币虼耍瑔挝话才判莸哪晷菁俦确ǘ藴实偷,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八、關于社保繳費不足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16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86條的規定處理。即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

            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據此,勞動者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張權益。

            九、關于公積金繳費不足

            1.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2.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關于失業證明

            1.《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里所稱的賠償責任,主要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都應當由用人單位賠償。

          勞動合同 篇4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后,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鑒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鑒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豆kU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后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F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后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后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并進行針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了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 篇5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享有相關權利:

            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

            2、病假期間可以順延合同到期的期限;

            3、可獲得合同期內的經濟補償金;

            4、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有被優先錄用的權利

            6、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勞動關系終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未給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勞動合同 篇6

            網友提問:我是一名臨時工,我想請問,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償嗎?

            律師回答:可以,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補繳或賠償社保等。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認定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ㄒ唬┕べY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協商不成,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勞動合同 篇7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名:性別: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自 年 月日生效,至 年 月 日 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建筑工作,工作地點為:。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任務。

            第五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六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 甲方按 元/工日支付工資或者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計件工資形式依據實際完成工作量 支付乙方工資。

            第九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銀行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工具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寶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它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

            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制度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藥品經營企業)

            企業名稱:____

            注冊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

            乙方(藥學技術人員)

            姓名: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

            籍貫:____

            職稱/資格: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乙方自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于甲方擔任__職務,現因鷂___原因,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簽訂本解聘協議書,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

            (企業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

            勞動合同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編 號:

            季樺 同志與我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七 款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一、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二、 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 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經人民法院宣告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五、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六、 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 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當事人喪失主體資格,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本人(簽名): 用人單位(印章):

            20xx年 2 月 19 日

          勞動合同 篇9

            勞動合同到底有什么意義公司與小何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服務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只不過將該服務期約定放在就業協議書這一載體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需繼續履行,除非公司不再要求其履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很多畢業生都會遇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評析:工作初期。也容易因此與單位發生糾紛。

            同時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就業協議書主要是作為轉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畢業生正式到單位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的效力就終止了。

            一旦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就業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就失效。但是,當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時,如約定了關于服務期、激進商業秘密等內容的,即使后來簽訂了勞動合同

            協議中約定的效力仍然存在,畢業生必需遵循約定,否則需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又叫勞動契約。

            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形成了規范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勞動合同 篇10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我公司員工XX/長期無故曠工。 根據《集團員工獎懲暫行規定》

            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員工連續曠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辭退”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之規定,請求集團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請示

            xx公司

            二〇xx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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