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區別

          時間:2024-03-29 16:26:40 秀雯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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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區別

            離職時每個人幾乎都會碰到的事,工作離職時,一般都會辦理離職手續的,那么你知道在離職時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有區別的嗎?下面我們來看一下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區別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區別在哪?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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