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樣本

          時間:2024-08-28 01:11:52 章程 我要投稿

          民辦學校章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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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章程樣本

            民辦學校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    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的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

            第四條 學校的性質是自愿從事非營利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嚴格遵守《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目標,努力培養合格技能人才為方向,立足創建一流學校。

            第六條 學校業務主管機關是  人力資源和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  民政局。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他業務范圍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           。

            〔如多方聯合出資,應附經公證機關公正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出資比例最多者為舉辦者,等額出資的,由出資者協商確定舉辦者,并在協議書中載明。〕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三)決定出資辦學的數額、方式及辦學費用支出的項目和資金數量;

            (四)決定獨立辦學或聯合辦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舉辦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運行的所需資金,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三)按規定的程序推選首屆董事會成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開辦資金  萬元,出資者:       。

            〔開辦資金不能少于30萬元。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出資人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學校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本款內容應列為:本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條 學校的辦學規模為年培訓   人;

            辦學層次為    (選填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或職業資格培訓);

            辦學形式為    (選填全日制短期培訓或業余時間培訓)

            第十一條 學校的培訓范圍:

            (一)

            (二)

            (三)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設董事會,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設理事會,本范本以設董事會為例,決策機構應5人以上〕

            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工代表及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產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須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學校的校長或者副校長及財務人員;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審定學校發展規劃和業務活動計劃;

            (八)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九)罷免、增補董事;

            (十)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不列此條〕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學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會作出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記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與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教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如校長不是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二條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經歷;

            (三)熟悉國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監事1名。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先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學校從業人員或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學校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學校董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董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學校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學校自定監事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如只設監事,不設監事會,不列此條〕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   、   、……   等 個內部機構,各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     ;

            (二)     ;

            (三)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   ,其職務為本學校的    。

            〔舉辦者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由舉辦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舉辦者為個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由舉辦者本人擔任;多方舉辦的,法定代表人應由出資最多的一方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應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學校向培訓者收取的培訓費和其他因培訓、教學活動產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不列此條〕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風險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學校換屆及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接受審批機關、登記機關的管理、監督檢查。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記載學校全面推行素質教育,保證維持正常教學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本條記載學校貫徹教學大綱要求,認真落實教學計劃情況)

            第四十條 (本條記載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條記載學員培訓期限、獲得證書的名稱和途徑)

            第七章  教師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記載教師隊伍組成結構要求,教師資格、任職條件及專兼職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條 按《教師法》規定,本校學校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的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結合學校情況和開設課程,進行教育教學及培訓活動,開展教育教學及培訓改革實驗;

            (三)有從事科研、學術交流的權利;

            (四)指導培訓者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其品行和學習成績;

            (五)按聘任合同的條款及時足額取得工資報酬;

            (六)參加進修和培訓。

            本校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執行教學計劃,履行聘任合同,根據學校要求按質量、按數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非經董事會許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關愛全體學員,尊重學員人格,促進學員全面發展,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

            (五)對學員進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培訓者開展有益的社會公益活動;

            (六)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教學業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本校實行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任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八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培訓者以授課班級為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對參訓者提供高質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務。

            第四十八條 學員的注冊、入學、退學、獎勵、處分、成績和考核、結業,依據上級主管部門文件進行管理,執行董事會制定的《學員守則》、《學員考勤制度》、《學員獎懲制度》、《教學管理制度》、《考試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員的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學設備;

            2、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3、所有結業學員,如需要頒發結業證書,由學校頒發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結業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上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學校章程中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師、團結同學,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3、按學校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4、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發證機關審查同意,自發證機關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報同級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學校的舉辦者失去辦學能力和資格的;

            (二)學校資源(如辦學資金,生源或師源、辦學條件等)嚴重不足,無法正常運行時;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學校自定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發證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主管機關審定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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