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05 09:55:27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

            燃氣是氣體燃料的總稱,它能燃燒而放出熱量,供城市居民和工業企業使用。燃氣的種類很多,主要有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和沼氣。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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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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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學習,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不準進行操作,不準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火柴,再打開點火棒供氣開關,點燃點火棒后,將點棒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值班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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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然氣完全燃燒需消耗氧氣,使用時應保持室內通風。

            2、天然氣膠管不得穿墻越室,并定期檢查、定期更換,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曲折或損壞需及時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3、烹調時,廚房內須隨時有專人照料,避免湯水溢出熄滅爐火,導致天然氣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記關閉氣源灶前閥,長期不用燃氣,一定要關閉表前閥。

            5、不準在安裝燃氣表、閥門等設施的房間堆放雜物、住人。

            6、不準在燃氣管道上纏繞電線或用繩索懸掛雜物。

            7、應進行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氣管各接口處,如有氣泡出現,即說明漏氣,切不可用明火檢查。發現漏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

            8、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等泄漏燃氣,請按以下步驟操作:

            1)迅速關閉燃氣總開關或閥門,阻止氣體泄漏。

            2)打開門窗,流通空氣,使泄漏的燃氣濃度降低,防止發生爆炸。

            3)嚴禁開、關任何電器或使用電話,切斷戶外總電源。

            4)迅速打開門窗,讓天然氣自然散發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點,撥打燃氣公司24小時報修搶險電話。

            6)迅速疏散附近人員,防止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7)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于常開狀態,必須保證完好有效;設有通風排煙設施的'建筑要保證排風系統能正常啟用,以防發生火災時煙氣進入安全通道,影響安全疏散。

            8)使用滅火器滅火:燃氣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帶電體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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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并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墻面的凈距,當管徑小于DN25時,不宜小于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于50mm;管徑等于DN50時,不宜小于60mm;管徑大于DN50時,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凈距不小于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凈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于一處;沿墻、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六)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6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7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 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 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 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4、 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 不要弄松固定燃氣管道的墻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濕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銹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銹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2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0厘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厘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8

            1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下,長周期、高效運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術語

            3.1.1特種設備: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設備采購

            4.2.1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采購。

            4.2.2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并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臺帳并負責監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于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可燃氣體探測器每周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后,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設備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特種設備嚴格按特種設備管理執行,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4.3.7特種設備應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并辦理《特種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燃氣加臭劑宜采用THT(四氫噻吩)。

            2.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有關規定。

            3.燃氣加臭記錄與運行記錄一起裝訂后存檔,燃氣加臭記錄保存一年。

            4.4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 (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 (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9

            為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維護保障商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氣使用不當發生火災,特制定本規定:

            1、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所在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作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二會:保養維護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涉及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燃氣操作間。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氣具嚴格按照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進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氣操作間的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7、燃氣操作間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并要有文字記錄。

            9、對安保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對閑置燃氣灶具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全部員工要認真學習《消防法》,常常參與消防學問普及講座,根據學院后勤部的要求主動參與消防演習。

            二、全部員工必需熟識消防學問,熟識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快速處理。

            三、食堂煤氣管道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煤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方案。

            四、每個員工必需熟識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沉著處理。

            五、樹立防患于未然意識,任何員工必需嚴格根據煤氣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得違反。

            六、食堂設置特地的消防安全員。職責是檢查煤氣運用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運用,提示員工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每餐下班前認真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記錄,若發現情況按時處理。

            七、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急著開電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嗅到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者爆炸。

            八、在運用煤氣前,應先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前方可點著火種,打開燃氣灶氣閥,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九、熟識安全操作規程,運用廚具應按爐具運用說明書和指示標志操作。

            十、下班前應關好爐灶總開關,并檢查有無泄漏做好記錄,確認無任何異樣前方可離開。

            十一、定期(每月)檢查煤氣設備,按時發現問題并做相應處理。

            十二、煤氣裝備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性的物品;不能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裝備,保持管道設備干爽清潔,通風透氣,發現隱患按時報告,按時處理。

            十三、常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老化、穿孔甚至斷裂等情況。

            十四、廚房內不得運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若發現煤氣運用壓力異樣或泄露等意外情況時,應立刻停止運用并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開關,杜絕各種明火及靜電產生并立刻通知煤氣公司(電話XX)進行處理。

            十六、在表閥或調壓總閥不能掌握的情況下,先進行人員疏散并立刻通知煤氣公司進行處理。

            十七、廚房應備有有效的滅火器,運用期限即將到期時按時進行更換。

            十八、煤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驚慌,立刻切斷電源及煤氣氣源,按下消防警鈴告知其他人并報警,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滅火器滅火。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四爆破作業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2

            1、應該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正確使用瓶裝液化氣或管道天然氣;

            2、應當落實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燃氣設施的使用、管理,適時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受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知識;

            3、使用燃氣必須遵守有關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技術規范,所使用的燃氣、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質量標準,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4、餐廳、廚房內的燃氣設施(鋼瓶、減壓閥、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爐具等)必須每日檢查,發現泄漏、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關閉閥門。檢修時,不得在火險隱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廳、廚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氣的鋼瓶的庫房必須保持空氣流通。不得將裝有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倒置、加熱、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氣瓶應定期檢查,應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氣瓶閥下的檢驗標志環,不應使用超期未檢或報廢的`鋼瓶。對于一般民用,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四年應檢驗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三年應檢驗一次,對于使用期限15年的鋼瓶應做報廢處理;天然氣計量調壓裝置應定期檢測;

            7、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嚴禁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8、燃氣會導致橡膠和塑料老化,應使用專為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而設計的專用軟管,軟管和減壓閥等易損易耗件應定期更換;

            9、停止使用燃氣后,應及時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10、按規定配置防火、滅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11、與供氣單位簽訂安全用氣協議,接受供氣單位安全檢查及技術指導;

            12、遇到燃氣泄露的緊急情況,應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動用任何電器或電子設備,打開所有門窗,保證足夠室內通風,較大的氣體泄露或著火,應立即疏散所有室內人員,并向119報警。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3

            一、安全教育制度

            1.1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素質的一項重要手段,通過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識和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

            1.2 培訓主體

            安全培訓包括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負責組織對職工及其公司中層、基層干部的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

            1.3 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1.3.1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各生產、運營部門領導進行安全培訓,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安全基本技術知識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教育時間每年不少于8學時。

            1.3.2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工傷保險、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時間每年不少于8學時。

            1.4 員工的安全教育

            1.4.1 公司組織的“三級教育”

            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牽頭,各部門負責組織新進職工、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即對新入職的員工、來公司參加實習培訓人員、新調入的人員等進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內容有:

            1)公司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2)公司安全生產特點,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險區域分布情況;

            3)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4)公司制訂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規章制度等;

            5)公司安全生產史,及有關安全生產的事故案例;

            6)燃氣安全知識;

            7)安全衛生技術基本常識和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及預防方法。

            1.4.3 教育的重點是公司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公司的特點、安全運營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知識及急救常識、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等。教育時間每人不少于8學時。受教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方能由經營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門。

            1.4.4 各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專業人員組織的部門教育

            1)了解本部門概況,職能范圍、業務流程及其對公司生產經營的管理作用;

            2)涉及生產工藝流程及工藝操作的部門,應組織學習與之相關的安全要求與操作規程;

            3)學習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介紹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經驗教訓;

            4)教育重點是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等)、預防事故的措施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本部門常用勞動保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時間每人每年不少于16學時,經考試合格后部門方能任用。不及格者應補考,補考不及格者,部門有權退回經營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須補課。

            5)如未進行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安排上崗造成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安全宣傳可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包括宣傳資料、用戶咨詢、標語、電影、幻燈片、報告、講座、黑板報、簡報、展覽、參觀、現場會等;

            二、安全檢查制度

            2.1 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目的

            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并清除生產運營中存在的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2安全檢查的基本內容

            查安全思想認識、查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設備運行狀況、查安全運行設施、查員工安全保護意識、查各種事故隱患、查勞動安全作業環境、查事故處理情況。

            2.3安全檢查形式 2.3.1 全面安全大檢查

            2.3.1.1 由公司安委會組織,由公司經理、主管安全、生產、技術的領導及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公司檢查小組;

            2.3.1.2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及節假日、氣候變化、季節等特點每年組織進行12次以上(一般每個月組織一次);

            2.3.1.3檢查重點內容為場站、特種車輛、輸配系統(燃氣設施)和重要燃氣用戶(商業用戶和工業用戶),檢查基礎檔案臺帳和事故隱患;

            2.3.1.4檢查組發現隱患,應及時對此隱患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制定整改方案并組織落實。

            2.3.2月度安全例行檢查

            2.3.2.1由安全部、辦公室、工程部、運營部等部門聯合組成安全例行檢查組,對重點要害部位、燃氣設施及場站進行檢查;

            2.3.2.2每月組織一次,可與全面安全大檢查并檢;

            2.3.2.3檢查重點是檢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度執行情況、施工現場及燃氣設備運行狀況、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員工安全保護意識、各種事故隱患、勞動安全作業環境,以現場查看為主,檢查組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各班組、站點限期整改。 2.3.3周安全檢查

            2.3.3.1由工程現場管理員、運營班組長、場站站長(班組長)及專兼職安全管理員等組成,各自對責任區進行周安全檢查;

            2.3.3.2每周組織一次,可與月度安全例行檢查并檢;

            2.3.3.3檢查現場,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議。

            2.3.4安全突擊檢查

            2.3.4.1技術質量安全部按照公司布置或自行組織進行專項抽查;

            2.3.4.2時間不定,可與月、周安全檢查并檢;

            2.3.4.3抽查重點是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設備運行狀況及現場查看、查閱基礎資料和臺帳、了解公司布置任務完成的情況,形成專項檢查報告。

            2.3.5日常安全檢查

            2.3.5.1技術質量安全部對公司所有燃氣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試運轉、竣工驗收、保養檢修、大修及停產、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和監護;

            2.3.5.2各職能管理部門根據部門實際,對特種作業、特種設備、特殊場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對LNG儲罐、LNG鋼瓶、鍋爐、壓力容器、運輸車輛等燃氣設備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專業檢查;

            2.3.5.3各級員工在各自業務范圍內,應經常進行崗位安全檢查,抵制違章指揮,杜絕違章操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解決。各級領導對上報的隱患必須認真予以處理。 2.3.6入戶安全檢查

            2.3.6.1公司組織技術、運營和客服人員,對各類燃氣用戶進行入戶檢查;

            2.3.6.2每年組織對用戶進行1-2次的入戶檢查,可與平時入戶檢修(必須履行檢修手續)并檢;

            2.3.6.3重點是對燃氣用戶表具、灶具、熱水器、采暖爐及立管、膠管等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統計和處理占壓、封堵、偷氣等違章用氣行為,發放正確使用燃氣的宣傳資料。

            三、 安全交底制度

            3.1 布管安全:

            3.1.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3.1.2起重機械在起重期間,非施工人員嚴禁靠近。

            3.1.3起重機械在作業過程中,距離施工場地25米外,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3.1.4施工人員在掛鉤時,必須佩戴手套,嚴禁把手放在掛鉤處,避免造成劃傷、夾手事故的發生。

            3.1.5布管車在運輸過程中,除司機外,其他施工人員嚴禁乘坐布管車輛。

            3.1.6在布管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將管材捆扎牢固,避免滾管,滑管事故發生。

            3.1.7起重機械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非專業人員嚴禁上車操作。

            3.1.8起重機械在操作期間,必須由專業人員指揮。 3.1.9起重機械在操作過程中,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3.2 焊口組隊安全

            3.2.1在進行焊口組隊期間,施工人員必須將倒鏈架固定結實,避免事故的發生。

            3.2.2磨口人員在進行磨口期間,必須佩戴眼睛,避免鐵屑,鐵銹進入眼睛。

            3.2.3施工人員在對口期間,嚴禁將手放在管口處,避免夾手事故的發生。

            3.4 焊接施工安全:

            3.4.1焊工在焊接期間,非焊接操作人員嚴禁靠近,避免刺傷眼睛。

            3.4.2非電焊操作人員嚴禁進行焊接操作。

            3.4.3焊接作業前,施焊人員必須身穿焊接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

            3.4.4如遇下例情況時必須切斷電源:改變電焊機街頭時;更換保險時;轉移工作地點,搬動電焊機時;焊機發生故障,需要進行維修時。

            3.5 挖機操作安全:

            3.5.1挖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非專業人員嚴禁操作。

            3.5.2操作挖機時必須集中精神。

            3.5.3挖機操作人員必須定期對挖機進行檢修和保養。

            3.6施工用車安全:

            3.6.1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停靠有序。

            3.6.2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減速慢行。

            3.6.3施工車輛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

            3.6.4施工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3.6.5嚴禁車輛超載、超速等現象。

            3.6.6嚴禁施工車輛司機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3.7夜間施工安全.

            3.7.1夜間施工時,必須安裝警示燈。

            3.7.2夜間施工時,施工車輛必須配備照明設施。

            3.7.3夜間作業人員必須配備有效的照明設備。

            3.7.4應急車輛必須保持性能良好,并隨時處于待命狀態。

            3.7.5林區夜間施工時,嚴禁吸煙。

            3.7.6夜間施工時,必須有3人以上,禁止單獨施工。

            3.7.7夜間施工用電設施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看守,確保用電設備和人生安全。

            四、 施工用電及防火安全制度

            4.1 用電制度

            4.1.1在使用發電機械前,必須對發電機械進行檢查。

            4.1.2施工接電,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

            4.1.3線路破損、老化必須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4.1.4線路要避開各種可燃物體,避免引起火災的發生。

            4.1.5電線接頭時,必須用絕緣膠布纏繞,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4.1.6角磨機等用電時,必須有專用的連接插頭,不得直接將電線塞進插座。

            4.1.7電工要對施工現場的用電設備經常檢修,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4.2 防火制度

            4.2.1各場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滅火器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并定期檢查,確保滅火器性能良好可用。

            4.2.2住人間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現場及辦公場所的電線布置應由具有電工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布設,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拉接電線。

            4.2.4指定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的安全監督

            五、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5.1燃氣立管敷設在外墻時,經常要進行攀登作業、懸空作業、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及上下交叉作業。一些洞口、臨邊及外墻,雖然都設置了防護欄桿、安全網及腳手架,但是高空墜落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對高空作業必須進行技術教育和現場技術交底,所有安全標志、工具和設備等,在施工前逐一檢查,做好對高空作業人員的考核、持證和體檢。

            5.2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為保證不出紕漏,不發生安全事故,還要做到以下幾點:

            5.2.1發現安全措施有隱患時,做到及時解決,必要時停止作業;

            5.2.2遇到各種惡劣天氣時,必須對各類安全措施進行檢查、校正、修理;

            5.2.3現場的水、雪、冰霜等必須清除搭設防護棚和安全設施;

            5.2.4設立警戒區并有專人防護。

            5.3在高層建筑外墻立管的安裝作業中,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極易遭受墜落物的打擊,造成人身傷害。為有效防止物體打擊,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隨意堆放物品,

            5.4高處堆積物必須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筑垃圾必須按指定地點、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腳手架及高空中拋接物體,材料、機具的傳送須配有安全繩,在危險的區域必須有可靠的圍護設施和有明顯的禁入標志,并加強監督和檢查。

            5.5施工機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于重型機械的拆裝、重大構件的吊裝、運輸、機械保養、修理作業,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機械安全的措施。

            5.5.2認真進行機械安全檢查。包括機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裝置的檢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裝置靈敏可靠。還要進行機械施工條件、現場環境的檢查。

            5.5.3杜絕機械責任事故。應杜絕由于操作不當、違章作業、維護保養不當、修理質量不合格、帶病運轉、管理不嚴、保管不善、指揮失誤等造成機械損壞、人員傷亡的機械責任事故。

            5.5.4機械設備發生故障后,應由專人排除,嚴禁操作人員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機械在運動中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和調整作業。

            5.5.6操作人員在機械上進行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帶,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5.6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

            5.6.1埋地燃氣管道施工時,要進行大量的挖掘作業。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受土壤結構、硬度、地下水位、天氣等影響,開挖管溝及溝內作業時易發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5.6.1.1在施工前了解清楚氣象、水文地質資料、地下管道資料編制好挖掘作業方案;

            5.6.1.2施工作業時,如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或未預料到的各種管道或電纜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上報;

            5.6.1.3開挖管溝時,要按規定的坡度放坡,由于條件限制無法放坡的,必要時設立支撐、支架;

            5.6.1.4及時排除管溝積水。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安裝要求

            1.燃氣罐應單獨設置房間放置、使用,通過管道連接至用氣設備(如距離過長,燃氣罐與用氣設備之間主管道必須用金屬管道連接,連接燃氣灶具要使用專用膠管,接口要用夾具緊固,應在灶具下自然下垂,且保持厘米以上的距離:不允許灶臺下放置鋼瓶:燃氣罐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2.燃氣灶具上面應安裝通風設施。

            3、燃具安裝的位置要避開風口,以免點火后被風吹滅而跑氣引起火災事故建議使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安全型燃具。

            4、燃氣金屬管道須刷黃漆標注,專用膠管掛牌警示燃氣罐房應有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牌。

            5使用管道燃氣的公司,嚴禁私自拆、裝、移、改燃氣管道設備,禁止搬弄氣表。

            二、使用注意事

            1、燃氣罐房應保持通風、干燥;要防止潮濕或飛油的鹽分、油類腐蝕鋼瓶,保持鋼瓶的清潔。

            2、燃氣罐嚴防曬、嚴禁靠近明火或溫度較高的地方。因為氣瓶內的壓力是隨溫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內的壓力異常上升,就會發生危險。

            3.燃氣罐要直立使用,嚴禁倒立或臥倒使用。

            4.不管是實或,和因為輕則損壞油漆,重則氣瓶變形報廢,甚至會使氣瓶破損,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5不準用開水澆和火烤鋼瓶去強行氣化。

            6.不能自倒燃氣罐殘液。

            7安裝、使用燃氣管道燃氣設施的房間,要保持通風換氣,嚴禁住人,并配備足量滅火器(干粉滅火器),其附近應設置消防栓,以防燃氣事故發生。

            8、使用、存儲燃氣的房間內,不準使用柴、煤爐及其他灶具,以免發生火災或爆炸:下不能,應候,燃氣開后再點火。

            9.使用電子點爐具,如連續三下不能點燃時,應稍候,待燃氣散開后再點火。

            10.嚴禁私自過氣,氣瓶過氣是指用戶私自將一氣瓶中的燃氣倒灌進另一氣瓶。

            11.灶具使用時,人不要遠離,以免沸湯溢出撲滅或被風吹滅火焰,造成漏氣。

            12爐灶使用完畢,注意關好爐灶具開關,做到人走火滅。同時將表前閥門關閉確保安全。

            13.如氣罐(存在質量問題,不能自行拆卸檢查和修理,應送至指定地點進行。

            三、定期檢查

            1.定期(每月)用肥皂水檢查燃氣設備及管道接頭開關、軟管等部位,看有無漏氣,切忌用明火檢漏。如發現有氣泡冒出,或有燃氣氣味,應打開窗戶通風,現場嚴禁開關電器,使用通訊工具,杜絕一切可能的`火種,并立即修復。如果密封圈脫落、破損,就要換新密封,裝上壓力表。

            2.燃氣專用膠管每年檢查、更換一次。膠管漏氣應停止使用,如發現燃氣罐泄漏時,應立即關閉角閥,注意通風換氣,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切勿觸動任何電器開關,杜絕各種可能的電火花,待漏出的燃氣散發后,再用肥皂水查漏。

            3.戶外埋設有燃氣管道的地面,如發現附近草木有枯黃變色等異常現象,或地面積水處冒氣泡具有異味,應警覺可能是管道漏氣,必須及時報告管道燃氣公司派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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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食堂燃氣使用安全,根據管理條例要求和使用規范,特別制定食堂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強食堂燃氣管理的領導,成立燃氣安全檢查小組,隨時不定期檢查,并作登記。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食堂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安全使用燃氣的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

            3、非食堂人員不得開關燃氣閥門。

            4、食堂燃氣由專人負責開關閥門,開燃氣前必須檢查燃氣管道再開燃氣閥門,不用時、

            下班前必須關閉燃氣閥門,做到責任到人。

            5、負責開關燃氣責任人一定要嚴格把關并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6、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7.不隨意拆、添、移、改燃氣設備。

            8、經常檢查天然氣管道、設施、器具,發現漏汽應采取關閉、停氣、自然通風等措施,并立即向燃氣公司和相關部門報修。

            9、燃氣管道及其設施上不得懸掛雜物,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10、嚴禁用明火試驗是否漏氣,可采用肥皂水或檢測儀器進行試漏。

            11、使用正規廠家出產的、資質齊全的燃氣罐。

            12、每次換燃氣罐時,請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幫助檢查學校的.燃氣罐的連接和使用情況。

            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3、燃氣房內及周圍嚴禁明火、嚴禁吸煙、嚴禁堆放雜物。

            14、請食堂管道和設備設計公司的工作人員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正確操作燃氣的相關培訓,請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正確操作燃氣罐的相關培訓。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所有員工要認真學習消防法,經常參加消防知識普及講座,按學院/校和總務科的要求積極參加消防演習。

            二、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處理。

            三、食堂管道煤氣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煤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方案。

            四、每個員工必須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以備應急處理。

            各班組長負責帶新到員工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做到人人熟悉,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從容處理。

            五、樹立防患于未燃意識,任何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煤氣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得違反。

            六、食堂設置專門的消防安全員,職責是檢查煤氣使用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員工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

            每餐下班前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作好相關記錄,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急著開電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

            如嗅到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八、在使用煤氣前,應先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的大火氣閥使用。

            調好風量(風門),是煤氣完全燃燒。

            九、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廚具應按爐具使用說明書和指示標志操作。

            烹調工應熟悉操作爐灶的各種開關。

            十、下班前應關好爐前總開關,并檢查有無泄漏,做好關閥記錄,確保煤氣無泄漏方能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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