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請假條規定

          時間:2022-03-08 12:04:47 請假條 我要投稿

          公務員請假條規定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經常看到請假條的身影,請假條應該簡潔明了,避免長篇大論。怎樣寫請假條才合理、得體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務員請假條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務員請假條規定

            公務員請假條規定 篇1

            一、請假

            (一)病假、事假無倫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

            國家公務員請假規定。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曠工。

            (二)請假的時限與準假權限

            1、請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負責人請假;

            2、請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長請假;

            3、請假超過一天的向局長請假;

            4、請假期滿,尚需再續者,應當向有關領導請示續假;

            5、請假期滿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

            (三)局領導請假

            1、副局長請假:一天內向辦公室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長請假。

            2、局長請假:一天內向分管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長通告,并按有關規定向縣有關領導請假。

            (四)請假的方式

            1、實行請假條制度。無倫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填寫請假條,分別按權限批示并留存備案。

            2、請假者由本人申請并填寫請假條,按權限分別由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局長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負責設計、印制。

            (五)對違犯制度的處理

            1、對于偶爾發生的違犯請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對于違犯2次以上者,原則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自我改正;

            3、對于長期不請假、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

            4、請假逾期、又不續假、又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中;

            二、休假

            (一)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

            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

            4、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

            5、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并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據工作需要可分別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計天數不可超過規定休假期。

            2、集體休假,由局領導議定。

            3、個人休假,須提前7天向分管領導申請,報局長審批后執行。

            4、加班補休的,由個人提出申請、股室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批示、局長審查批準后執行。

            5、休假應按規定時限休假。期滿后要按時上班,逾期不歸的按無故曠工論處。

            公務員請假條規定 篇2

            一、休假規定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干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二、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后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三、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審核批準,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后,報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2、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工資,并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準后可按本規定執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按本規定執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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